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四)

时间:2024-09-03 15:46:08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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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四)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四)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3?《行诉解释》第15条。?

  4?《行诉解释》第1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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