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进京政策(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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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四、子女随父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五、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B:经人事部门审批

  一、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条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6、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