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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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

  六、2013年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北京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2822元、最低为62568元;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两项计算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共计算36个月,即208548元。

  1、3两项最高为521370元、最低为271116元;

  七、2013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78064元、最低为5561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两项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共计算30个月,即173790元;

  1、3两项最高为451854元、最低为229406元;

  八、2013年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25927元、最低为4518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共计算24个月,即139032元;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为364959元、最低为184220元。

  九、2013年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1169元、最低为3823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共计算18个月,即104274元。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为295443元、最低为142510元。

  十、2013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6411元、最低为3128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共计算12个月,即69516元。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为225927元、最低为100800元。

  十一、2013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653元、最低为2433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共计算6个月,即34758元。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为156411元、最低为59090元。

  备注:

  1、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是按北京市201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为核算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高以17379元(5793元/月x 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低以3476元(5793元/月x 0.6)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受伤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之和平均计算本人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调转到新的用人单位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以事故当月的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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