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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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餐饮设施设备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设施消毒的,消毒设施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五)清洁工具应设置专用区域,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六)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八)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九)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十)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第三章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不得设在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内。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粗加工区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切配区和烹饪区、备餐区和面食制作区可合并设置。各区域有明显标识。

  食品原辅料应设置专库或专区、专柜储存;更衣区可设置在用餐场所独立区域内;清洁工具专区存放;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两个以上功能区合并设置的应错开时间使用,不可同时加工或制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应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最大供餐人数按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定,每平方米厨房面积核定供餐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

  (四)食品处理区及就餐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不得饲养宠物。

  (五)校外托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

  (二)食品处理区墙壁应有1.5米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设施设备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标识明显。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餐具消毒采用热力方法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从业人员可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区水源洗手消毒,并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以及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六)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七)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应分区储存,距墙和地面10厘米以上。

  (九)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设有能调节0度至10度范围的专用留样冰箱。

  (十二)应设置学生洗手设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即时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小餐饮现场核查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