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

时间:2024-09-29 11:08:15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八条底线

  3月5日,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相较于2月4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劣后级投资者数量不少于三人”的规定。

  对此,参与《细则》制定讨论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在征求意见和讨论过程中,大家认为应该防范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为劣后级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但“劣后级投资者数量不少于三人”不能有效根除利益输送隐患。

  上述人士续指,为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问题,《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列举了当前主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其中第六款为“违背风险收益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在征求意见稿刚出来时,就有基金公司合规部人员告诉财新记者,劣后投资者下限是业内的新提法,但是劣后级投资者大于等于三人,补仓机制有效执行的风险大于一人,如果其中一人未有效执行补仓约定,劣后级委托人之间容易有分歧,容易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运作风险,并最终给优先级委托人权益保障带来风险。

  “为了满足三人以上劣后级投资者门槛,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寻找亲戚、配偶等作为一致行动人,最终形式可能大于实质,建议取消对劣后级投资人数的限制。”上述人士称。

  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也告诉财新记者,之所以删掉“劣后投资者不少于三人”,主要是众人反对,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最终使得这样的规定最终只是流于形式。

  《细则》的用词也比征求意见稿更为精准,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的提法将资管业务“负面清单”的范围扩大。

  对于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的解释,《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不必要的频繁交易”,改为“以获取佣金或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将“不必要”和“频繁”进一步明确化。并明确禁止“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转移收入或亏损”。

  对于不适当宣传、销售资管计划的行为,《细则》也更为细化,增加了“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荐资管计划”和“资管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能超过200人”两项规定,进一步将“公众传播”媒体细化为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并增加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传播形式。

  此外,在《细则》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管计划的行为”解释项下,增加了“资管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以及“资管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管计划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简化了征求意见稿中资管计划杠杆倍数的规定,统一明确为,分级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不再对资管计划进行权益类和固收类的区分。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规模达到12.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管规模7.95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专户规模1.22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3.74万亿元。这样的规模迅速突破了公募基金过去十年总规模不过两三万亿元的瓶颈。

  资管业务在规模扩张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合规与风控上存在的风险。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2014年全年,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共发生融资方延迟支付本息事件190起,总金额达175亿元,仅12月就出现78起延迟支付本息事件。值得一提的是,发生延迟兑付的主要是通道业务。

  《细则》出台旨在勾勒业务监管边界。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认为,目前中国资产管理业务要大力提升专业理财能力,做到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并重,扎实推进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要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促进资管业务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防范利益冲突,健全隔离墙制度;加强投后管理,严防操作风险;强化流动性管理,做好风险处置预案;进一步发挥合规风控的把关作用,加强内部控制。

https://www.unjs.com/

【底线】相关文章:

底线高中议论文(精选47篇)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