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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产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2)
第四章 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认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
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十二条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第十五条 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
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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