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检查、疫苗注射、婚前检查的医疗费;
(二)计划外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本市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的费用。
第十四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打架斗殴、违法犯罪和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继续发放。其直系亲属可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失业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发给死者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死者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发死者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叛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职业培训和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外省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南昌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外省人员的证明,到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时间,办理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外地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四)《南昌市缴纳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
(五)《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费申请汇总表》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农民合同工的生活补助费金额,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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