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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各市地国税局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创业创新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吸纳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半年以上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法定税率25%)。
2.职工教育经费可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我省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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