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

时间:2018-02-08 12:00:08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明天(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甚至大众媒体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定,实操性有较大提高。

  根据《条例》(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出奖励措施,鼓励全社会通过12350电话、门户网站和信访等渠道举报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营造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据介绍,按照《条例》(修订),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应有职责,可以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受处罚或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项目的相关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资格。

  《条例》(修订)与旧条例相比,具有五大亮点:

  一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和细化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在履行岗务位业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是延伸了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村(居)两委的安全生产角色定位,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条例》(修订)详细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实行了安全生产诚实信用体系,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出于“奖惩分明”原则,《条例》(修订)要求,监管部门应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激励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则登记在案。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曝光”。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四是全方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为更好的保障从业人员岗位生产活动的安全,《条例》(修订)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和岗后的安全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的内容。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是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很好地体现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为发挥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条例》(修订)制定了举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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