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五个严禁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www.unjs.com - 学人智库】

  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经查属实并处理完结或已作出初步处理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294人。其中,116人被移送司法处理,12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114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3日

  在介绍对网民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时说,网友特别关心惩治司法腐败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薄弱部位,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廉洁的制度机制。

  据了解,仅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重要制度规范。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法院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了一批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

  孙军工说,这些制度规定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从机制和制度的层面强化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为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提供了有力保证,也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得到了极大的充实和完善。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法发[2009]第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检查。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