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学生会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推后召开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学生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利。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主席领导制,学生会委员数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职务由学院党委提出建议人选,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他委员分工基本按照个人意愿进行调整,如出现人选重叠,则由主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本人意愿提出调整建议方案,由委员会多数通过;以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对外交往,主持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并全面统筹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如下:学院学生会任何拥有会员资格的同学均可自由报名,由上届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选举领导小组或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经学院党委批准后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学生会代表大会,提出下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二)主持学生会会议;
(三)定学生会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和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