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范文(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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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学生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学生会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推后召开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学生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利。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主席领导制,学生会委员数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职务由学院党委提出建议人选,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他委员分工基本按照个人意愿进行调整,如出现人选重叠,则由主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本人意愿提出调整建议方案,由委员会多数通过;以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对外交往,主持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并全面统筹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如下:学院学生会任何拥有会员资格的同学均可自由报名,由上届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选举领导小组或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经学院党委批准后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学生会代表大会,提出下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二)主持学生会会议;

  (三)定学生会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和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