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智慧管理工具:档案管理条例(2)

时间:2024-07-11 18:39:10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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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智慧管理工具:档案管理条例(2)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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