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打破户籍身份界限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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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山市人社局昨日就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新《条例》的最大突破是打破了户籍和身份的界限,参保农民合同工将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也将大幅提高。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多个促进就业的补贴项目,包括求职补贴、生育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张锦宁表示,随着新《条例》大幅提升待遇标准,申领的人数预计会大幅增加。

  农民合同工失业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具有重大意义,最重大的突破是打破户籍和身份的界线,目前农民合同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执行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张锦宁说,“新《条例》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统一了农民合同工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据了解,按原来的规定,参保农民合同工失业后只能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一个月加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而按照新《条例》,农民合同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缴费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另据张锦宁透露,由于农民合同工原来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又嫌办理手续麻烦,一些农民合同工失业后干脆放弃申领。这就导致中山此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合同工人数较少,每年仅有两三千人。不过,他表示,随着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未来申领的人数预计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新增求职补贴等三项待遇

  张锦宁表示新《条例》还突出了促进就业的功能,新增了求职补贴、生育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项待遇。

  根据新《条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为保障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新《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上,新《条例》也做了多项修改。其中,原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办理,新《条例》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即失业人员在未重新就业前都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同时,为促进就业和创业,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如果失业人员经核定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了一个月他就重新就业了,那么他可以申请领取余下5个月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的期限则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张锦宁说。

  同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