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退休金计算方法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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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养老金计算方法

  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9%,其中个人8%,单位11%;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1%计入地方补充;

  非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8%,其中个人8%,单位10%;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

  [偿付标准]

  一、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下列标准领取:

  (一)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保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本项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非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的标准说明):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