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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土地和房地产
2014年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开,为了方便大家的司法考试备考复习,现在总结了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复习有所帮助!

(一)概念
土地是指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地表。
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谓构筑物是指除房屋以外的人工建造的工程建筑物,如桥梁、道路、隧道、水井、水塔、水坝、烟囱等。换言之,凡土地上人工建造的不可移动的物质均属广义上的房屋的范畴。
(二)基本关系
1.房地不可分割。
2.土地为主、房屋为辅。
(三)特征
1.固定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永久性或持久性。法律 敎育 网
3.个别性。客体具有特定性,不可替代性,对交易价格应进行具体评估。
(四)分类
1.对土地一般按以下方法分类:按开发利用的程度,可分为生地和熟地;按是否具有建筑功能用途,可分为非建筑用地和建筑用地;按是否与城市经济紧密相连可分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2.对房屋一般按以下方法分类:按功能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住宅与非住宅;按是否已建成,可分为待建房产、在建房产和建成房产,在房地产交易中,待建房产和在建房产称“期房”或俗称“楼花”,建成房产称“现房”;按调节机制与供应对象的不同,可将住房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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