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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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仅是纯理论的概念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

  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标准。它是指经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达到何种程度,是何种性质的事实;二是形式标准,即证明标准的外在标准,它是指证明标准表现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在这两种证明标准中,实质标准决定了形式标准的内容,而形式标准反映了实质标准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统一在诉讼证明标准中。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未作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2在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他性标准。其实质标准是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形式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层面上的理解与操作问题,是刑事证明能否达到实质标准的重要保障。但何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和操作。

  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法学界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把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应当追求的理念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是无必要的和有害的。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证明活动查明的案件事实应是何种性质的事实?客观真实的排他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易于理解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刑事证明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理性反思。

  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客观真实标准说肯定了认识的客观性,而否认了认识的主观性,强调了认识的绝对性,而忽视了认识的相对性。因而这种观点表面上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实则带有形而上学的印记,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片面、教条的理解。

  其次,从证据角度分析,客观真实标准说认为,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及通过经历者感官司所形成的感知和印象,为恢复并再现原来的事实提供了事实根据。但是案件的证据情况是复杂的,人们悼念和运用证据是受特定的时空条件限制的,而时间的不可塑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无法原封不变地回复到原始状态,即使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也无法在时间和空间范畴内一览无遗地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状态。同时,客观遗留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既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又要受证据法和诉讼法的约束,各种因素会在收集、保存、固定、判断、运用证据过程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产生影响。因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可变性、偶然性和主观性,导致须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再次,从司法人员的角度分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官的职能性作用尤为重要,但在现阶段,要求每一个法官都做到公正说明、毫无偏私、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精明强干显然是不现实的,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心理素质、职业水平、首先情操、价值观念也并不整齐划一。上述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导致某种主观上、偏差性的认识,进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最后,从诉讼时效和诉讼效率角度分析,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均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同时现代各国均注重诉讼经济原则的价值意义,所以对于复杂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无限制地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论证。这就使得对案件豆瓣 认定很难达到绝对真实。

  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法律真实是诉讼过程中事实认定者通过正当化的程序要求,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而得出的结论。这种真实既重视诉讼认识的真理性,又重视诉讼认识的正当性。法律真实包含了三种属性:(1)客观性。即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主观想象、虚构的产物;(2)主观性。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法官的主观判断来实现的,而不是客观证据的机械堆积;(3)法律性。即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构成由实体法加以规定,而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要按照程序法来进行。

  三、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比较与评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表述是“内心确信”或“高度的盖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