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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请假条
财经学院请假条

第一联 二级院系留存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请假事由 辅导员(班主任)
意见 二级院系意见 学生处(教务处)
意见 主管院领导签字
注: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后签注意见后,交院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和学生处签注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该假条一式三份,二级院系、辅导员、学习委员各留存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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