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超时劳动直接危害职工权益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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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五一国际劳动节起源于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进行的大罢工。可以说,八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争取到的。在我国,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职工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然而,一项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却显示:44.4%的职工需要靠加班才能完成工作,15.9%的职工认为每天只工作8小时工资太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劳动定额管理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在企业中,表示一个员工一天公正、合理的工作量被称为劳动定额。根据全国总工会2011年的调查显示:81.5%的被调查企业使用劳动定额,50.9%的被调查职工依据劳动定额计算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定额是企业实施工资分配的主要手段,也是一线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既然劳动定额和职工权益密切相关,那么,到底怎样制定劳动定额才科学合理?怎样才能让职工在正常的8小时内完成工作而避免因劳动定额过高而加班?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工资处处长张苏仲。

  过度超时劳动直接危害职工权益

  几年前,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时任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主席的贾艳敏曾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一位名叫孙华芳的绣花工的来信。孙华芳在信中向贾艳敏反映:她所在这家私营企业是按计件制领取工资的。之前,她每天要完成400件绣花半成品的任务,工作时间8个小时。最近一段时间,厂方进行了所谓的“劳动定额调整”,将每天的计件额增加到了600件,于是,她每天被迫要工作12个小时。更让孙华芳气愤的是,厂方说她的工资是按件计算,已经是“多劳多得”了,所以不给加班费。孙华芳希望贾艳敏能帮她在全国两会上呼吁,保证她和工友们正常的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

  “贾艳敏接到的这封来自绣花工的求助信,可以说是企业在制定劳动定额时缺乏相对统一、科学的方法和依据,造成职工收入偏低、加班现象严重的典型案例。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制造业的发展,类似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张苏仲告诉记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对10个省(区、市)的500家已建工会企业、5000多名职工的调查: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故意把劳动定额抬高,变相压低工资,工人们只好‘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无法领取加班工资。”调查还显示,22.6%的职工每月休息不足4天;31.7%的职工加班费达不到法定标准,有9.3%的职工根本拿不到加班费,4.7%的企业甚至没有加班工资标准。

  更令人焦虑的是,一些企业甚至把迫使员工超时劳动视同“企业文化”,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挂钩。目前,这一现象正从制造、建筑等传统行业向计算机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蔓延。

  “这种做法不但降低了职工的工资收入,还挤压了职工的休息时间,过度的超时劳动直接危害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张苏仲说,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这是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