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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小心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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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摘录)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其就业不再列入就业方案。在其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后,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 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去用人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一年内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审后,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处理意见,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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