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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6)
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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