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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1(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交付的该商品房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 ;
(5)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
1、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买受人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在负责整改,整改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九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日内通知买受人。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节能信息见附件九。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商品房现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三)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后 日内,出卖人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元(大写),由 承担。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号为: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地上停车管理费 ,地下停车管理费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月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季度后 日内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4、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 。
6、 。
第二十六条 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情况
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2、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的相关约定
1、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 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双方还应当具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________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厨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卫生器具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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