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住院的工伤康复申请流程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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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其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根据《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的,可以申请住院工伤康复。

  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流程

  【受理机构】:上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1-12333

  申请条件: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

  申请资料:

  1、《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其近亲属携带资料向用人单位区县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2、区县劳鉴委应受理资料,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资料齐全,符合条件,上报市劳鉴委;

  4、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对工康复申请进行评估;

  5、专家评估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将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其近亲属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补充说明】

  1、工伤康复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如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

  3、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应当服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安排,配合康复医师完成工伤康复计划。

  4、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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