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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1-4级伤残待遇规定
工伤保险对1-4级伤残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4) 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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