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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提高
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35元/天调整为70元/天。
工伤职工经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仍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53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
城市间的往返交通费用。省内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往返最高标准为15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省外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车。
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费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最高标准为20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工伤职工转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需经其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报销时凭借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一次。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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