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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区分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是辞退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实践中经常会涉及,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来就不太容易搞清楚,再加上《劳动法》对其概念也没有明确界定,甚至有时还有混用的情况发生,有些操作性的条款制订的也不够详细,导致许多企业及员工经常将三者的概念混淆,甚至无所适从,给日常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有时还因此做出错误的决策,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步骤/方法
主观要求不同。赔偿金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而经济补偿金只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实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发生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依法解除,用人单位基本是没有过错的。正是基于此,才决定了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而经济补偿金仅具补偿性的特点。
客观要求不同。赔偿金要求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比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而经济补偿金则没这个要求。
指向不同。赔偿金是双向的,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因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而经济补偿金却是单向的,都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主观过错。看上去这似乎有些不公平,但其出发点主要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多数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出自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因为劳动者毕竟是或者曾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会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给予经济补偿既是对劳动者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劳动者的生活负担,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用不同。经济补偿金主要是起补偿、补贴的作用,所以它有时还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失业补偿费”等形式出现。而赔偿金除了起赔偿损失的作用外,有时还起到惩罚的作用,就是所谓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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