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登记手续指南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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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滨州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登记手续指南

  自2009年7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新增就业人员,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都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失业人员首先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科(综合服务1号窗口)办理,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到职介中心(职业介绍窗口)办理,由工作人员将其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二、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就业科(综合服务3号窗口)填写《申请办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办理《登记证》,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乡失业人员,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照片(2寸2张)等证件(含复印件)办理;有单位就业经历的,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失业证、照片(2寸2张)等证件(含复印件)办理。

  三、市属用人单位和市工商局注册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持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就业科(综合服务3号窗口)办理新增、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请报告;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代表身份证;4、劳动者身份证、2寸照片2张; 5、《山东省就业登记表》;6、《登记证》;7、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需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8、补办登记的需持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9、其他材料。

  四、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就业科(综合服务3号窗口)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2、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2009年7月1日前的各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未进行就业登记的,所在用人单位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登记证》和就业登记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和就业登记手续。对未补办《登记证》和就业登记手续的,视为私招滥用人员,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劳动保障年检时,可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给予处罚。

  滨州市劳动就业服务处 服务电话:316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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