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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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酷暑成为人们闲谈的话题,一直争议不断的高温津贴问题又重回舆论场。7月13日,中国进入“头伏”时间,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了高温天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年陕西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

2016陕西高温津贴上调: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高温津贴不能成“纸上权益”。

此次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是重点。

高温津贴发放时长:陕西发放4个月,时长为6-9月,发放标准为25元/天。

在明确发放时间的省份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达到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有四个省份。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注意: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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