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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保险仲裁
我们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员工:我们现已在该公司工作十于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其中:袁学鹏在入司时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其它人均未订立过劳动合同.虽然这样,我们认为我们已在该项公司工作十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工作三个月后,为劳动者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多年来我们一至在同公司领导申请为我们办理社会统筹保险,于2004年办理了社会统筹保险,但只缴纳了一个月的保险费,此后都以不同的说法推迟或拖延至今,最后于2007年8月15日再次同公司领导申请为我们办理社会统筹保险时,公司领导给予的答复是:只能为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办理社会统筹保险,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不妥,劳动法没有规定办理社会统筹保险要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能办理,何况我们在该公司工作十年中也曾作出过突出贡献.至此我们认为该公司还是在以推迟或拖延的方式不为我们办理社会统筹保险,今特向贵局申请仲裁,为我们劳动者讨个说法,为我们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8月20日
[社会统筹保险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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