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特大疾病医保报酬增补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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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特大疾病医保报酬增补声名

【导语】: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干政策,对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报酬有关事项进一步明晰,参保人现金垫付医疗用度的,该当在用度产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住院医疗用度该当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

深圳重特大疾病医保报酬增补声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报酬有关事项的关照

各有关单元:

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权益,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干政策,对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报酬有关事项进一步明晰如下:

一、参保人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酬的基本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报酬。参保人医疗用度不切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酬时刻段划定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不予付出。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试行步伐》(深人社规〔2015〕7号,以下简称《试行步伐》)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本人自付的部门”是指参保人住院所产生根基医疗用度和处所增补医疗用度未高出起付线的部门以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步伐》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划定的参保人住院用度的小我私人自付部门。

参保人住院用度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步伐》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划定而响应增进的小我私人自付部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不予付出。

三、《试行步伐》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药品所产生的用度”是指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补医疗保险药品目次》内药品的用度。

四、参保人现金垫付医疗用度的,该当在用度产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住院医疗用度该当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

[深圳重特大疾病医保报酬增补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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