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数
各缴费单位:
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及海宁市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海人社〔2014〕70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工伤保险费新缴费比例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新费率共分9档: 0.8%和1%为行业基准费率,0.7%、0.9%、1.1%、1.2%、1.3%、1.5%、1.6%等7档为浮动后的费率。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社保费月度申报及2015年度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均执行工伤保险费新缴费比例,以前年度欠费、补缴以前年度费款、2014年度社保费年度结算等涉及以前年度的情形,则使用历史费率。
工伤保险新缴费比例按缴费单位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计算确定。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全市近三分之二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浮10%, 400余户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上浮10%-65%,前期均已进行公示。缴费单位若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请与市社保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9232800、87231697。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30日
[2015年工伤保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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