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签下劳动合同 仲裁无效法院判有效

时间:2024-10-31 22:17:13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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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签下劳动合同 仲裁无效法院判有效

来源: 扬子晚报

在校生签下劳动合同 仲裁无效法院判有效

在校生到底能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纠纷,确认原、被告双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成立。

郭某系南京市某职业高级中学学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郭某向江苏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多,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8年7月21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经审查认为,郭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郭某对此不服,于2008年9月3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郭某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本案中郭某明确表达了求职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郭某在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实习期,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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