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试用期用人规定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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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试用期满,向单位提转正的事.被公司拖了一个星期才告诉我暂时不能转正,不过可以延长试用期再考虑考虑.

我觉得这样做不合理.因为至少公司应该提前通知我.而且我看了有关资料,才知道我进公司时就应该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如果员工条件不合适公司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但是我进公司时,公司只与我签定了试用期合同(有关资料说公司这样就是违法的).

我想让公司给我赔偿,但不知道有没有深圳市相关法律作为依据.赔偿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请各位大侠明示,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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