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备案证明

时间:2021-10-04 17:57:55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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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证明

icp备案证明

申办ICP备案证明须提交材料

icp备案证明

1. 填写《ICP备案表》一式两份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2.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舰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注:30日内通知申请者领取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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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 ,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运营商。ICP备案是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icp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备案网站在线备案。

编辑本段简介

ICP备案流程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精神:为了规范网络安全化,维护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民的合法利益,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对国内各大小网站(包括企业及个人站点)的严格审查工作,对于没有合法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或没有取得ICP许可证的经营性网站, 根据网站性质,将予以罚款,严重的关闭网站,以此规范网络安全,打击一切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不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编辑本段备案的目的

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是不收任何手续费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自行到备案官方网站去备案.

编辑本段如何进行备案

(1) 登陆相关网站;

(2) ICP 注册;

(3) 输入手机、邮件验证码;

(4) 录入备案信息;

(5) 将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安放在规定的位置。

编辑本段备案注意事项

一个主体信息只可以登记提交一次备案信息,但一次可以同时登记多个网站。如果您同时拥有多个网站,只需登记备案信息时将多个网站信息逐个登记然后提交即可。

主办单位名称、性质与有效证件类型一定要匹配。主办单位名称若填的是个人姓名,则对应的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个人,有效证件类型为个人身份证号。主办单位名称若填的是企事业单位名称,则对应的单位性质即为企业,有效证件类型为营业执照注册号。

如是个人网站,则在填写网站名称时不要出现**公司、**企业等经营性网站名称。

网站联系人信息请如实填写,如是企业,网站各联系人信息尽量不要重复。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联系资料一定要准确、有效,如固定电话、手机号码、Email地址等。主办单位通信地址要具体、详细。如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原接入单位不在我处或接入单位选择有误的,可联系您所选择的接入单位使其取消接入,然后您即可重新选择,此时也可以联系我们的负责专员为您新增一个接入信息。原接入单位在我处而欲移往他处的,也可联系负责专员将您在我处的接入信息取消,以方便您的重新选择。

如您的网站涉及到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舰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时,需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如您的网站中开设有电子公告服务(含BBS)则需联系网站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进行专项审批。如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子公告服务(含BBS)专项备案说明

备案信息提交之后您将无法再进行修改。若您需要再对主体信息或网站信息进行修改,或登记时由于您误选了一些您本身并未开办的服务项目而导致备案不能通过时,联系我们的负责专员为您修改即可。

用户在将信息准确、完整的填写完毕之后,我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信息提交至通信管理局审核。二十个工作日内备案结果将会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您登记的邮箱。

编辑本段费用

备案产生费用吗?

办理网上备案手续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纳费用吗?有两种情况

自己在网上办理的不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费。

通过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理办理的,代理单位是否向您收取代理服务通信管理局不介入(您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事委托服务关系。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

编辑本段经营性网站ICP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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