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证明

时间:2021-10-04 17:37:20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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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证明

车辆转让证明

卖了一辆摩托车 只用手写转让证明 但是听说没效 如果我卖的那个人 出事故来找到我 我可以不可以谎称车子被盗 发票手续一起在车里 这样和我有没有关系了???

车辆转让证明

那是有效的,那是没有用的,如果说你的车被盗了你为什么不去报案,你最好是去车管所把你的车的手续过个户,这样你就高枕无由了。

朋友公司有一辆去年购买的POLO车,车主是公司名称,但其实是朋友在用,现在由于一些具体原因,朋友要将车主改为自己的名字,并且不是买卖关系,是属于无偿转让,请问这种性质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包括保险、养路费等等?谢谢!

要车主(即公司)出具车辆转让证明加盖公章,带齐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保险要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带车管所过户代理证明、保险单、原车主同意保险被保险人变更证明、新车主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养路费变车管过户证明、购置税证、现车主身份证到路费征稽所办理车辆路费变更手续。

你这种情况应该不能到车管所直接变更,还是需要走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行驶本、卖方单位代码证、购车发票、买方身份证、资金往来发票(收据也可,盖卖方财务章),车辆登记证,以及公章(因为需要在合同上盖章)到旧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以后,行驶本和登记证的名字就变更成你的朋友的名字了。

变更以后你就拿着行驶本、登记证、过户票、购置税证、现车主身份证去养路费征稽处变更就可以了。车辆购置税也一样。

保险就拿着行驶本、身份证、过户票去保险公司过户就可以了。

样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及 领 取 牌 照

一 部 车 辆 通 常 只 要 登 记 一 次 , 由 运 输 署 编 配 车 辆 登 记 ( 车 牌 ) 号 码 , 并 将 车 辆 予 以 适 当 分 类 , 例 如 私 家 车 、 轻 型 货 车 等 。 发 出 车 辆 牌 照 , 即 给 予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权 利 。 牌 照 有 效 期 分 一 年 及 四 个 月 两 种 。 本 港 的 汽 车 代 理 商 通 常 会 替 顾 客 申 请 车 辆 登 记 及 领 牌 , 但 如 果 私 人 进 口 车 辆 , 则 须 亲 自 办 理 该 等 手 续 。

车 辆 登 记 及 课 税

车 辆 无 论 是 否 公 司 车 , 进 口 香 港 均 毋 须 缴 交 关 税 。 但 一 般 而 言 , 进 口 车 辆 人 士 必 须 在 车 辆 进 口 十 四 日 内 , 向 香 港 海 关 作 出 准 确 及 全 面 的 申 报 。

进 口 报 关 可 以 下 述 方 式 办 理 :

(a) 如 进 口 者 已 登 记 使 用 两 家 获 政 府 委 聘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其 中 一 家 的 服 务 , 可 利 用 个 人 电 脑 直 接 向 政 府 报 关 。

(b) 其 他 进 口 者 可 透 过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其 伙 伴 所 设 立 的 服 务 站 , 代 为 把 报 关 资 料 转 换 成 电 子 信 息 。

有 关 电 子 报 关 服 务 或 登 记 使 用 详 情 , 请 致 电 (依 笔 划 序) 8201 0082 与 商 贸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或 2599 1700 与 贸 易 通 电 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联 络 。

根 据 汽 车 ( 首 次 登 记 税 ) 条 例 ( 第 330 章 ) , 经 营 进 口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的 人 士 , 包 括 进 口 汽 车 供 其 本 人 或 分 销 商 出 售 , 须 在 开 业 三 十 天 内 注 册 为 进 口 商 。 凡 经 营 出 售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供 其 本 人 或 其 他 分 销 商 出 售 , 须 在 开 业 三 十 天 内 注 册 为 分 销 商 。

此 外 , 根 据 汽 车 ( 首 次 登 记 税 ) 条 例 ( 第 330 章 ) , 注 册 进 口 商 进 口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时 , 须 在 汽 车 进 口 三 十 天 内 及 最 迟 在 交 付 汽 车 五 个 工 作 天 前 , 向 香 港 海 关 提 交 进 口 申 报 表 。 除 了 那 些 进 口 商 出 售 或 分 销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之 外 , 凡 进 口 汽 车 自 用 的 人 士 , 亦 须 提 交 进 口 申 报 表 。 注 册 汽 车 分 销 商 在 出 售 或 分 销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时 , 须 公 布 所 出 售 或 分 销 汽 车 牌 子 和 型 号 的 零 售 价 目 表 。 他 还 须 最 迟 在 公 布 零 售 价 七 天 前 , 把 价 目 表 送 交 香 港 海 关 。

有 意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注 册 为 进 口 或 分 销 商 、 填 报 进 口 申 报 表 和 提 交 公 布 零 售 价 目 表 的 资 料 , 可 到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1 楼 1111 室 香 港 海 关 汽 车 评 值 课 ( 电 话 :2231 4390 ) 查 询 。

任 何 人 士 从 本 港 分 销 商 买 入 汽 车 或 自 行 进 口 汽 车 , 而 要 为 该 汽 车 在 本 港 登 记 , 必 须 前 往 香 港 金 钟 道 95 号 统 一 中 心 3 楼 运 输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填 妥 运 输 署 表 格 (TD 22 (184 KB), 连 同 最 近 三 个 月 发 出 的 地 址 证 明 ( 如 水 / 电 / 煤 气 单 或 银 行 信 件 等 ) 及 有 关 指 定 文 件 , 一 并 交 回 办 理 。 有 关 文 件 如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写 成 , 须 同 时 递 交 由 领 事 馆 拟 备 的 英 文 译 本 。

首 次 在 本 港 登 记 的 车 辆 , 须 缴 付 首 次 登 记 税 。 一 般 来 说 , 车 辆 的 应 课 税 值 的 厘 定 基 准 , 须 根 据 该 车 辆 的 公 布 零 售 价 , 或 根 据 香 港 海 关 评 估 的 临 时 应 课 税 值 来 计 算 。

车 辆 只 可 以 用 个 人 或 注 册 公 司 名 义 登 记 。 个 人 车 主 必 须 年 满 十 八 岁 。 如 属 私 人 商 号 , 则 须 以 东 主 或 主 要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登 记 。 倘 若 以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登 记 车 辆 , 除 填 写 该 公 司 的 注 册 名 称 及 地 址 外 , 并 应 由 该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人 士 签 署 声 明 。

拖 车 亦 须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而 程 序 亦 与 汽 车 相 同 ; 但 有 若 干 例 外 , 例 如 拖 车 车 主 无 须 缴 付 首 次 登 记 税 , 也 不 必 出 示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 单 或 临 时 保 单 。

运 输 署 在 接 纳 一 辆 汽 车 登 记 后 , 便 会 编 配 一 个 车 牌 号 码 及 发 出 一 份 载 有 该 车 细 节 的 车 辆 登 记 文 件 予 登 记 车 主 。

车 辆 登 记 后 , 亦 须 领 取 牌 照 。 登 记 车 主 可 获 发 给 一 个 车 辆 牌 照 ( 行 车 证 ) , 并 须 张 贴 於 车 头 挡 风 玻 璃 的 左 边 ; 而 无 固 定 挡 风 玻 璃 的 车 辆 , 行 车 证 须 展 示 在 该 车 左 边 的 当 眼 处 , 并 於 该 车 前 面 能 清 楚 看 见 。 至 於 电 单 车 , 行 车 证 须 展 示 在 该 车 左 边 的 显 眼 处 。

登 记 车 主 , 或 登 记 车 主 注 册 分 销 商 必 须 以 运 输 署 表 格 TD 469 (146 KB) 申 报 由 汽 车 首 次 登 记 后 六 个 月 内 在 车 上 安 装 的 配 件 详 情 及 /或 为 汽 车 取 得 应 课 税 保 证 的 详 情 , 并 就 汽 车 增 值 而 缴 付 首 次 登 记 税 附 加 税 。 申 报 一 事 , 须 在 装 上 配 件 后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及 /或 於 订 立 应 税 保 证 合 约 日 期 后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办 妥 。

查 询 更 多 有 关 车 辆 首 次 登 记 资 料 , 可 到 香 港 金 钟 道 95 号 统 一 中 心 3 楼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 电 话 : 2804 2637 )。

编 配 车 牌 号 码

在 接 纳 一 辆 汽 车 登 记 后 , 运 输 署 便 会 编 配 一 个 车 牌 号 码 予 该 车 辆 。 车 牌 号 码 有 两 个 英 文 字 母 作 字 首 , 和 不 超 过 四 个 位 的 数 目 字 , 但 特 别 号 码 ( 一 般 称 为 幸 运 号 码 ) 则 不 在 此 列 。 至 於 拖 车 的 车 牌 号 码 , 则 包 括 一 个 不 超 过 五 个 位 的 数 目 字 和 一 个 「 T」 字 母 的 字 尾 。

「 幸 运 号 码 」 只 有 经 按 时 举 行 的 公 开 拍 卖 , 才 可 投 得 。 拍 卖 所 得 的 款 项 , 将 拨 入 政 府 奖 券 基 金 , 作 慈 善 用 途 。

特 别 号 码 一 经 配 予 某 车 辆 后 , 即 不 能 转 让 。 车 主 如 欲 将 其 配 有 特 别 号 码 的 车 辆 转 予 别 人 , 运 输 署 会 依 法 先 行 收 回 特 别 号 码 , 然 后 配 予 普 通 号 码 , 始 可 将 该 车 的 转 让 记 录 在 案 。 然 而 , 持 有 特 别 号 码 的 车 主 , 可 利 用 运 输 署 表 格 (TD 129 (391 KB)) 申 请 将 该 号 码 转 配 予 其 本 人 名 下 的 另 一 辆 汽 车 , 但 须 缴 交 指 定 的 费 用 。

交 通 意 外 伤 亡 援 助 计 划

不 论 首 次 发 牌 或 换 领 车 辆 牌 照 , 皆 须 缴 付 交 通 意 外 伤 亡 援 助 基 金 征 款 。

车 辆 检 验

除 了 新 的 私 家 车 及 电 单 车 ( 第 一 次 在 本 港 登 记 的 车 款 例 外 ) , 所 有 车 辆 在 首 次 登 记 前 , 均 须 接 受 机 械 检 验 , 以 证 明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空 气 污 染 管 制 ( 车 辆 设 计 标 准 ) ( 排 放 ) 规 例 及 噪 音 管 制 ( 汽 车 ) 规 例 的 规 定 。

此 外 , 车 龄 达 六 年 或 以 上 的 私 家 车 、 所 有 货 车 及 商 用 车 辆 , 在 换 领 牌 照 前 , 须 接 受 检 验 。

任 何 人 士 如 使 用 或 准 许 别 人 使 用 不 完 全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所 规 定 的 车 辆 在 路 上 行 驶 , 均 属 违 法 。 若 对 你 的 车 辆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构 造 及 保 养 的 法 例 规 定 有 所 怀 疑 , 可 向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34 楼 车 辆 检 验 组 高 级 工 程 师 查 询 ( 电 话 : 2829 5466 ) 。

换 领 车 辆 牌 照

车 辆 牌 照 可 於 期 满 前 四 个 月 内 换 领 , 申 请 时 须 填 写 指 定 表 格 (TD 558 (167 KB)) ,连 同 最 近 三 个 月 发 出 的 地 址 证 明 ( 如 水 / 电 / 煤 气 单 或 银 行 信 件 等 ) 及 有 关 指 定 文 件 , 一 并 交 回 办 理 。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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