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时间:2021-10-04 17:32:38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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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

主要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 、《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应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提交资料同“设立登记”)。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指引】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2.18 修订)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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