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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分居证明
两地分居证明证明
XXXX与XXX确实两地分居。
特此证明
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政策要点
1. 以下8类业务骨干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1)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后满3年的人员
2. 以下3类干部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满30岁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
3. 所需准备的上报材料(各一式2份):
(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户口首页+户口卡)
(2)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通知书、劳动合同、岗位聘用通知等)
(3)京内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材料、职务任命文件等)
(4)结婚证
(5)有随迁子女的,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和在校证明
(6)京外方身份证明:
干部身份证明:档案中有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以及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工人身份证明:有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或登记表或备案表
(7)拟调人员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
(8)拟调人员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
(9)如拟调人员已办完调动手续且工作关系已在京(档案已转京),请附当时的原单位转出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传递单等材料。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盛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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