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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训练:多角度评论新闻25

时间:2021-10-31 16:57:03 老师笔记 我要投稿

议论文训练范文:多角度评论新闻25

新 闻

牙防组认证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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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在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全国牙防组,在北京和上海两地遭遇两名法律工作者的“打假”。3月21日,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张博学做出回应称,牙防组成立于《认证认可条例》之前,牙防组给企业产品提供的“认证”,与《条例》中规定的“认证”不是一回事,而且在国家实施《认证认可条例》以后,牙防组就停止接受新的认证申请,因此“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属于违法”。

直 评

为何能非法认证15年

公众对牙防组这样的回应显然不会满意。

首先,牙防组作为“三无”(无注册资金、无固定有保障的设施、无专职的工作人员)组织为什么能存在近20年,这是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是因为它是卫生部设立的,还是因为它有“全国”的名号?

其次,无论是1991年的《产品质量认证条例》,还是2003年的《认证认可条例》,都对认证机构进行了严格规范,不仅要求其具备法人资格,而且还要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专门“认证”,同时还赋予职能部门取缔非法认证机构的权力,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认证机构竟能在监管部门眼皮子底下非法认证15年呢?连专门监管部门都如此缺乏法律敏感性,又如何让公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呢?

还有,全国牙防组与牙防基金会“孪生同体”,一边进行非法认证,一边接受企业赞助,既不符合认证法规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家关于基金会的规范要求,违背《基金会管理条例》。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是必须在国家强制认可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才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一个没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即使它事实上是世界最有权威的组织,鉴定程序也十分严格负责,但它仍然是非法的,应予取缔。

“牙防组事件”暴露出的还是政府监管问题,是多方面的监管漏洞给牙防组留下了生存空间。

摘编自《济南时报》3月23日 文/李克杰

求 是

“认证风波”警示诚信危机

全国牙防组作为一家未被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列入下属认证机构目录的组织,长期从事为企业产品提供认证的活动,其行为究竟是否违法,恐怕已经不是“有关领导的意见”所能判定的了。

在此次有消费者对牙防组的“认证”提出质疑并提起诉讼之前,提供认证的牙防组和获得产品认证的企业,谁也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此认证非彼认证”,所以消费者没有理由不相信,牙防组的认证就是《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认证。

显然,全国牙防组已经陷入了一个深刻的悖论:一方面,如果他们否认自己是认证机构,否认自己的认证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那么,他们为企业产品提供的认证就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有故意隐瞒事实、欺诈企业和消费者之嫌疑,在《认证认可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他们的“无资格认证”行为更是与“无证驾驶”、“无照经营”一样,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他们默认或承认自己是认证机构,由于他们没有依法取得认证资格,那么,他们的行为同样对企业、政府监督机关和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无认证资格而从事认证活动,全国牙防组在诚信上的严重缺失,不啻为当前不少中介组织面临诚信危机的一个缩影。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服务、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中介组织不诚信的后果尤为严重。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不但可能影响股市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整个国家的诚信形象。

全国牙防组遭遇的“认证风波”警示我们,为加强中介组织的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和人员相关行为准则的法律、法规;设立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员诚信档案;健全行业协会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力度,赋予行业协会对业内中介组织诚信信息的管理权限;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中介组织、中介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只有让违反诚信原则的中介组织或“伪中介组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警戒,类似“认证风波”那样的中介失范现象才可望越来越少。

摘编自《东方早报》3月23日 文/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