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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时间:2021-10-31 15:30:07 教师资格证 我要投稿

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一、许可的范围:

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宁波市教育局承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受理部门:

宁波市教育局人事处和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三、实施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来源:考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生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

四、许可的收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50号)精神,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为: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门32元;准考证制作工本费15元/证;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250元/人;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证。

五、许可的时限:

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算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审查通过名单上网公示后,如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送教师资格证书。来源:考试大

六、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9)《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10)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为2003年11月5日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a)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b)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来源:考试大

(e)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f)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a)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b)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c)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标准(指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6)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7)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报名(大榭开发区申报人员到北仑区报名,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申报人员到鄞州区报名)。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向宁波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报名(海曙区永丰路19号,解放桥附近)。

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来源:考试大

(二)受理和初审

1.标准: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工作人员。

3.办理时限:从开始受理申请到受理申请终止之日止。

(三)测试和认定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认定的程序和规则:1.成立专家评议组和专家审查委员会。2.召开专业评议组和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明确职责和程序,并宣布纪律。3.由专业评组通过笔试、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分别进行打分,分数分成A(90-100分)、B(75-89分)、C(60-75分)、D(59分以下)四等。4.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审查,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者为合格。

(四)公示和复查:

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成绩不予公布,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名单上网公示。个别申请人对自己的测试结果如有疑问,允许申请复查。

(五)告知和发证:

审查通过名单上网公示后,如无异议,向申请人发送教师资格证书。

1.将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2.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七、许可投诉:

(一)本岗位责任人:教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教育局纪监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处室办理,及时反馈结果。

(三)投诉方式:电话:87191191。

(四)投诉时限:半年。来源:考试大

(五)投诉反馈方式和时限:电子邮件或电话,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