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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06

时间:2021-10-06 08:03:14 会计职称 我要投稿

2005中级经济法讲义--06

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4年的分值为12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在2001年、2003年的综合题中,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4年的简答题来自本章。在综合题中,《票据法》与《合同法》的结合、《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值得考生注意。本章共4节,考生应重点掌握《票据法》和《证券法》。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3题3分

多项选择题 2题4分 3题6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综合题 2分

合计 4题6分 6题11分 6题12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背书无效的界定;(2)出票人、背书人的禁止背书;(3)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条件、追索对象);(4)汇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6)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暂停上市条件;(7)重大事件的界定;(8)信息披露的时间。

  最近3年综合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包括:(1)持股大户报告制度;(2)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等。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quot;(P17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条件;(9)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汇票

  (一)出票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

  (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注意如何推定)

  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重点)。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注意判断题)。

  (2)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日期 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相对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二)背书

  1.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1】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背书无效。( )

  【答案】×

  【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例题2】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答案】A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BC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4.禁止背书(重点)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A出票给B,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如果持票人C被拒绝付款,则C不能向出票人A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受让人C不能向出票人A进行追索。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案例】A出票给B, 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如果持票人D被拒绝付款,则D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C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B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C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D,不负保证责任。

  【例题1】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 )(2003年)

  【答案】√

  【例题2】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三)承兑

  1.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商业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解析】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商业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2.承兑的法律效力(注意综合题)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B、C的追索权,但可以对出票人A、承兑人甲银行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答案】×

  3.无条件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案例】出票人甲向乙签发汇票,A作为出票人甲的票据保证人:(1)如果出票人甲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因实质原因无效)而使汇票无效,但保证人A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2)如果出票人甲在出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出票人签章无效,则保证人A的保证责任因汇票欠缺形式要件而解除。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票据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

汇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包括:(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六)追索权(重点)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实质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例题1】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

  【答案】√

  【解析】该题目说的汇票应该是银行承兑汇票。

  4.追索对象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3)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5.追索金额(汇票金额、利息、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中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二、本票

  1.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为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注意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的问题。

  【例题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答案】×

  三、支票(注意综合题)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解析】出票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答案】×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答案】×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