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级经济法讲义-10
第十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04年的分值为6分。2003年试题中首次出现税法方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的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单选题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计算题 1题5分
综合题 1题10分
合 计 1题5分 2题11分 4题6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
(1)企业所得税中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应纳税额的界定;
(3)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计税依据。
最近3年主观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包括: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002年计算题);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务调整(2003年综合题)。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
(1)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界定中,新增了若干规定(P343-344);
(2)调整了"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P345);
(3)新增了"工会经费"的处理方法(P345);
(4)对"捐赠的处理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5)调整了"坏账"的处理方法(P346);
(6)新增了"资产损失"的处理方法(P347);
(7)新增了"广告费"的处理方法(P348);
(8)新增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P348);
(9)调整了"税后利润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P350);
(10)调整的"资产评估增值"的规定;
(11)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由20%调整为10%(P362);
(12)在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中新增了"年薪制"、"双薪制"的计税方法(P373-374);
(13)删掉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2001年的简答题曾涉及该考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由于在考试中采用分步计分的方法,用直接法计算的风险很大,弄不好会全军覆没,因此强烈建议考生敬而远之,除非有120%的把握。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公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如工资、业务招待费);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如税收滞纳金、工商罚款);
(3)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如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公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年内);
(2)减税或者免税收益(如国债利息收入);
(3)境外企业或者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补税)。
在考试中,有的题目直接给出企业的会计利润,考生只需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可;有些题目则未直接给出会计利润,需要考生首先根据题目中的会计数据,计算会计利润。其中:会计利润=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支出)
二、(2005年新增)收入总额的界定(P343-344)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1)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当年"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2)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实际收到的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
2.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产品用于基本建设、职工福利、捐赠的。
(2)纳税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
3.纳税人接受的捐赠(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1)货币性资产: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纳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产权转让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2005年调整)
自2000年6月21日起,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合并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调整相应账户,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B.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C.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D,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
【答案】BCD
【解析】
(1)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权转让净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一)超出标准部分调增
1.工资支出
在计算题中,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计税工资总额",而非"实发工资总额"。
【例题】某企业2004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2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00人,其计税工资的月扣最高限额标准为800元,则该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800元×12个月×100人=96万元。因此,工资总额120万元(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扣除)不得据实扣除,需要在会计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120-96=24万元。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解释1】"三费"的扣除基准为纳税人的"计税工资总额",而非实发工资总额,考生应熟记"三费"各自的扣除比例。
【解释2】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2005年新增】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P345)。
3.借款利息支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解释】既然可以据实扣除,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扣除。
(3)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①在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该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②在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4年该企业从其关联企业借款3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120万元。根据规定,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借款部分(500万元),其借款利息支出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0万元。
(5)(2005年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符合上述限制条件的,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P345)。
4.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计算需要分段处理:
(1)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扣除标准为其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2)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标准为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解释】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例题】某企业2001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为2000万元,招待费支出12万元,其招待费的扣除标准=1500×0.5%+500×0.3%=9万元。因此,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其调整增加额为3万元。
5.公益、救济性捐赠(2005年重大调整)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全部计入纳税调整增加额)。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
A.纳税人直接向某学校的捐赠
B.纳税人通过企业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C.纳税人通过电视台向灾区的捐赠
D.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D
(3)对于扣除率为3%的捐赠,2005年辅导教材对其处理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P346)。
①计算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
②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额-扣除限额
【解析】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题2】某内资企业2004年度直接向水灾地区捐款10万元,在计算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述捐款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A.按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数额扣除捐款额
B.不得扣除任何数额的捐款额
C.按实际捐款额全额扣除
D.按收入总额的3%以内的数额扣除捐款额
【答案】B
【解析】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2005年新增)广告费(P348)
(1)一般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2%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10大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8%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解释】某制药企业2004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200万元,则该企业2003年广告费支出的扣除标准为200×8%=160万元。因此,纳税调整增加额=200-160=40万元。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互联网站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解释】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例题1】某国有商业企业2004年度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该企业2004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为( )万元。
A.40
B.60
C.9
D.10
【答案】D
(二)不允许扣除项目(全部调增)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解释】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
6.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2002年简答题)
7.回扣支出
8.担保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1】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工商机关所处罚款
B.银行加收的罚息
C.司法机关所处罚金
D.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题2】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取的下列准备金中,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 )。
A.存货跌价准备金
B.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C.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D.风险准备金
【答案】ABCD
(三)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如果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2.免税项目:国债利息收入
【解释】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05年新增)研究开发费用(P348)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
(2)"盈利企业"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某企业2003年销售额1600万元,成本6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60万元,按规定列支各项费用400万元。已知上述费用中包括新产品开发费80万元(该费用比2002年实际发生额增长20%)。由于新产品研究开发费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因此,除8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00-600-460-400-80×50%)×33%=33万元。
4.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纳税人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解释1】最简单的处理方法是:将分回的税后利润先从"利润总额"中调减,然后对分回的税后利润"单独计算"其应补缴的税额。具体方法见本章2003年的综合题。
【解释2】2005年辅导教材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P350),注意计算公式。
(四)其他项目
1.租金支出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例题1】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直接从企业收入总额中一次扣除。( )
【答案】×
【例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的有( )。(2004年)
A.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B.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C.购建固定资产的费用
D.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答案】CD
【解析】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审核后允许扣除;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3)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2005年调整)坏账(P346-347)
(1)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既可采用经批准核销法,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2)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3.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费用,准予扣除。
(2)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税前扣除。
(2)(2005年新增)自2003年1月1日起,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永久实质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财产保险后的财产损失部分,可以扣除(P347)。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征税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2.外国企业
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取得的收益。
【解释】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征收"10%"(2005年调整)的预提所得税(P362)。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有( )。
A.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
B.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C.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收益
D.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而取得的服务费
【答案】ABCD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界定
1.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转让收入应纳税。
3.股票转让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计入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2004年)
A.非货币资产收入
B.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C.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
D.转让股票的净收益
【答案】AD
(三)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重点)
1.资本的利息
2.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
【相关链接】
(1)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例题1】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有( )。
A.固定资产购置费
B.资本的利息
C.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D.企业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职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答案】ABCD
【解析】
(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支。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
(3)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重点)
(1)工业、商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交增值税):5‰、3‰
(2)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交营业税):10‰、5‰
【解释】注意不同行业"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不区分行业。
3.企业通过中国境内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构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界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首先界定题目中给出的项目是否应当纳税,这就需要考生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在计算题、客观题中相当重要)。例如,国债利息收入、保险赔款、退休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例题1】某军医转业至一地方医院,在一定期间内取得下列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
A.转业费2万元
B.月工资1200元
C.稿酬1800元
D.出诊月收入1000元
【答案】BCD
【解析】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出诊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某高校退休职工夏某11月份取得下列收入,其中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工资1750元
B.国库券利息收入1100元
C.稿费1600元
D.省政府颁发的环保奖20000元
【答案】ABD
【解析】选项A"退休工资"属于免税项目,选项BD属于免税项目。选项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800)×20%×(1-30%)=112元。
(2)界定不同项目的计税依据。例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有一定的扣除标准,应当按照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则以每次的"原始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所得"则以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财产租赁所得"有固定的扣除标准(800元或20%)。
【例题1】某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工作,月工资为30000元人民币,则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3年)
A.30000
B.29200
C.26800
D.26000
【答案】D
【解析】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8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
【例题2】李某在一次福利彩票抽奖中,花1000元抽中一辆价值300000元的"别克"牌轿车,外加500000元现金。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100000
B.0
C.159800
D.160000
【答案】D
【解析】偶然所得以每次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过程为:(30+50)×20%=16万元。
3.计算不同项目的应纳税额
(1)稿酬的"减征"
稿酬有30%的"减征",但不存在"加成"。例如,某作价2003年1月10日取得稿酬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20%)×20%×(1-30%)=0.56(万元)。
(2)劳务报酬"加成"
(3)(2005年新增)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的处理(P373-374)
①上述奖金不能平均分摊于各月,而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的"当月"计算缴纳。
②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如果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1】中国公民王某2004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收入2400元和1-12月份的奖金3600元。王某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
A.430元
B.550元
C.665元
D.825元
【答案】B
【解析】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的"当月"计算缴纳;
(2)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
(3)应纳税额=[(2400-800)×10%-25]+(3600×15%-125)=550元。
【例题2】中国公民王某的月工资600元,年末一次性取得奖金4200元,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90元
B.475元
C.505元
D.840元
【答案】B
【解析】如果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800-600)]×15%-125=475元。
(4)(2005年新增)年底双薪的处理(P373-374)
(5)(2005年新增)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P373-374)
【解释】作为2005年 教材的新增内容,希望考生对此高度重视,注意计算题。
4.有关捐赠的扣除标准
(1)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教育、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的,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和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
5.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1)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张某(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元,而5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境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则少缴的200元需要补缴。
(2)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不作处理。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