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最新会计初级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3-4章)

时间:2021-10-06 08:01:02 会计职称 我要投稿

最新2005会计初级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3-4章)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最新2005会计初级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3-4章)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三)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四)掌握公司会计管理、利润分配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公司、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六)熟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了解股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概念、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4.按照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制度的不同,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人均不得超过5000股。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发行的价格应当遵循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无记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上市公司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中期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1.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同时,应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当法定暂停原因清除后,由原决定上市暂停的机构批准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公 司 债 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按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成股份,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3.按公司债券是否有财产抵押,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

(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一) 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

(一)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范围和效力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留置 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