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时间:2022-07-06 19:19:44 经验心得 我要投稿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通用8篇)

  我们从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欢迎阅读与收藏。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通用8篇)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1

  20xx年曾有一好友委托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案情是由于委托人的丈夫长期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经常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失联,家中经常有陌生人来讨债。夫妻生活已无法维继,要求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委托人对律师唯一的要求是必须争取到已满二周岁的女儿抚养权,且需要丈夫承担抚养费,财产方面无特别要求。反观在离婚诉讼中其丈夫由于现实的原因,也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在此情况下,我为好友分析了在争夺女儿抚养权上她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她的抚养优势是:

  1、女儿虽然已过哺乳期但跟随母亲生活从生理上更加方便。

  2、男方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

  3、男方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抚养劣势是:相比较经济能力方面,男方收入相对比较高,女方目前经济能力一般,结婚后一直未工作,目前刚刚找到新工作,经济上主要是父母支持,因此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提出如果由其抚养女儿,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主要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的女儿现在虽然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女方目前虽然收入不高,但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男方虽然收入较高,而且他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男方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男方在没有经过与女方协商,就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的行为使女儿脱离了女方的抚养和监护,同时使女方受到母女分离之苦,其做法是错误的。相反,女方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女方抚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在同市工作,如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探望女儿也较为方便。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女儿应由女方抚养为宜。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请,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2

  《羔羊的说服力》应该是一个很久以前的故事了。

  一个牧场主养了许多羊。他的邻居是个猎户,院子里养了一群凶猛的猎狗。这些猎狗经常跳过栅栏,袭击牧场里的小羔羊。牧场主人几次请猎户把狗关好,但猎户不以为然,口头上答应,可没过几天,他家的猎狗又跳进牧场横冲直闯,咬伤了好几只小羊。忍无可忍的牧场主人找上镇上的法官评理。

  听了他的控诉,明理的法官说:“我可以处罚那个猎户,也可以发布法令让他把狗锁起来。但这样一来,你就失去了一个朋友,多了一个敌人。你是愿意和敌人作邻居呢?还是和朋友作邻居?”“当然是和朋友作邻居”,牧场主人说。“那好,我给你出个主意,按我说的去做。不但可以保证你的羊群不再受骚扰,还会为你赢得一个友好的邻居。”法官如此这般交代一,牧场主连连称是。

  一到家,牧场主就按法官说的挑选了3只最可爱的小羔羊,送给猎户的3 个儿子。看到洁白温顺的小羊,孩子们如获至宝,每天放学都要在院子里和小羔羊玩耍嬉戏。因为怕猎狗伤害到儿子们的小羊,猎户做了个大铁笼,把狗结结实实的锁了起来。从此,牧场主的羊群再也没有受到骚扰。

  为了答谢牧场主的好意,猎户开始送各种野味给他,牧场主也不时用羊肉和奶酪回赠猎户。渐渐地两人成了好朋友。

  要说服一个人,最好的办法是为他着想,让他也能从中受益。

  但是,现实中的麻烦在于,如何让他知道你是为他着想,如何让他知道自己是真的受益了?法律人才觉得法律很重要,一般人是不关注法律的。

  领悟这个法官的智慧。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3

  上周办理了一件标的比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原告除了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外,还向法庭出示了3份与被告之间的录音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实际拿到了借款。原告出示的录音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主要是没有表明录音人与被录音人的身份,并且没有用普通话进行对白而使用无锡农村方言作为录音对白,录音通过录音笔播放至声音最大也根本无法听录音内容。今天我们先不管这件案件法院将如何认定,我想借此案件来阐述我个人对于如何将录音合法有效的作为案件证据的心得:

  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可作证据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但实际操作中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通话中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

  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7、录音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进行对白,因为如果对方不认可声音来源,进行声音鉴定的话,非普通话很难进行司法鉴定,我曾经在一案件审理中遇到鉴定机构因为无法听懂方言而退回鉴定申请。

  8、录音前如有律师参与案件应与律师商量并听取意见。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4

  第一律师在证据收集提供时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亲历亲为。

  很早的时候就听过一句名言,律师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不能相信当事人的言谈。法律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谨的工作,极其重视格式、程序、形式上的正确合法,但实践中非法律人士做事情时,往往不注意程序上或格式上的问题。比如当事人给你说他与被告间存在借款合同,你不能轻易的就相信此案中有书面的借款合同,然后信誓旦旦的给当事人说此案必胜。你一定要亲自看一看当事人说的借款合同。

  因为有可能哪个借款合同中根据没有当事人双方,或者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没有写日期,或者实际签字的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只是个复印件。任何一种意外都可能导致这个借款合同无效或达不到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目的。所以你必须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相信自己的判断。亲历亲为还要求你亲自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当事人付给我们律师费,如果我们仅仅是坐在办事室里指导当事人干着干哪,开庭时慷慨激昂一番无关痛痒的意见,哪我们就太不负责了。

  (二)、尽可能从便利于法官的角度来进行。

  有人说代理案件最大的对手是自己的当事人,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觉得请你打官司值;有人说代理案件最大的对手是对方代理律师,工作的目的是在法理上在证据上胜过对方代理律师。但我更倾向于律师代理案件目的是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观点,认同自己的判断,因为判决书是法官写的。

  当自己的观点被法官接受采纳了,当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当事人自己肯定会信任你,对方代理律师自然也无话可说。所以,我认为代理诉讼案件一切庭前的工作都应当从便利于法官的角度开展。哪么庭前代理律师可以做哪么便利于法官判决案件的工作呢?首先是收集提供全面合法有效的证据资料,其次是查找并罗列出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第三最好找出几个相关的案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如果你能找出一个相关的判例的话,法官一般会认真研究参考的,因为他们担心判错案,因为他们不敢担同一套法律法规他做为法官却与其它法官有不同理解不同适用的罪名。

  第二起草高水平的法律文书。这也应当是一个优秀律师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一份高水平的起诉状,不仅能够清楚明白的阐述出来案件的基本事实,给法官一个先入为主已方权益受损的第一印象;而且能够不暴露已方理亏的一面,不给对方律师以把柄。一份高水平的答辩状,不仅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对方的逻辑的错误,诉请的不合法不合理,而且能够为自己接下来的诉讼工作做出完美铺垫。一份高水平的代理词,要围绕案件的焦点给法官一个完美正确的回答,让法官接受认同自己的代理意见。所以,新律师应当多动笔,多看案例,多学习前辈们书写的优秀的法律文书。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5

  律师办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在每个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一样,因此律师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也不一样。在这里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的初衷。“会见难”也是这个阶段众所周知的问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太喜欢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作为承办律师要理解这一点。在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时既要保持应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坚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本人最近在承办山东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时,坚持以上原则就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 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曾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精华,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但现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这种说法已有点过时,有很多律师也许一辈子不会承办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现在有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喜欢办理刑事案。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6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两个月很快就要结束,非常感谢市局能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到支队跟班学习执法办案这样一个机会,也感谢支队领导和支队的同事这两个月来对我们基层人员的关心、指导和帮助。在这2个月里,我学习到很多执法办案的技巧、积累了很多办案的经验、开阔了工作思路、也进一步学习了很多办案法律方面的知识,受益匪浅,感触良多,现结合我两个月经办的.3宗案件及学习支队一队办理的案件总结如下:

  一、几点收获:

  1、这两个月中,我学习了一队已办结的案件以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我自己也经办了三宗案件。支队作为全市工商系统最强的执法力量,所办的案件从案件线索到案件结案、案件执行各个环节,执法人员都从容不迫的完成,并且同步进行电脑录入。在跟班学习中,我会学了在办案中如何更好的让案件材料规范、以及如何把电脑录入流程做的顺畅和完美。

  2、依法行政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工商执法人员从出去执法开始就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应当穿制服的就要求穿工商制服、到达现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所以平时就要养成严谨、认真工作的习惯。在支队办案中我也学习支队办案人员办案技巧,学习支队办案高手是如何办理案件、如何处理相关的材料,怎样归档材料。

  3、这两个月中我经办的案件有商标侵权、超范围经营

  案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食品案件、企业逾期年检案件,促使我深入学习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接触这些案件让我知道以后如何处理对这几类案件。

  举例:在办理商标侵权案的时候,因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案件没有接触,刚开始我以为是冒充注册商标,后经查询中国商标网及查阅法律条文、上网查资料,请教法规科、商广科的专业人士,最后认定是注册商标侵权案。

  4、多点思考、多点讨论、多方面角度的考虑工商执法可能面临的问题。工商执法面临的情况很多,在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突然情况令我们执法人员措手不及,我们只要早预防、早准备,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对出现的突发事件能妥善处理。

  举例:企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未年检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的企业,然后移交给经济检查支队。支队接到案源后如何处理?如果在注册地址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又如何处理恰当、怎样入手?很多法律问题都需要多方面的思考,找出最佳方案。

  二、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困惑。

  1、法律适用问题,工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常查处案件的时候发现当事人到底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等问题。比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处罚的时候有的办案人员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用《商标法》、有的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同类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法律来适用,如何适用的恰当,需要我们执法人员系统的学习法律法规,不应该单纯看某一部法律、法规。

  2、执法要求与现在的执法队伍素质不相适应。我在基层工商所办案多年,在基层会办案人员的人少、办案水平不高、办案种类单一、办案技巧缺乏。经济检查支队作为全市工商系统最强的执法力量,执法过程中都会面对很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希望工商部门法规部门多点培训,最好是每个月都有1至2次培训,有针对性讲解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法规部门在审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时对一线的执法人员讲解培训。

  3、执法过程中很多难题困扰执法人员。工商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有很多当事人不配合、不接受调查或者在调查中避重就轻,这都是很常有的事情,导致我们办案很被动,没有调查清楚,案件就不能结。

  4、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是直接参与者,对案件的认知比较清楚。法规部门作为审查部门,肯定要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对有瑕疵的案件要求执法人员重新改正有关材料或者不予通过核审、办案人员又要重新整理材料。其实,因为站的角度不同、理论和现实有不同,一线执法人员处在各种矛盾的前方。在案件的审批过程,很多时候都会因不同的人有意见不同的意见,所以希望可以实现法规人员、办案人员进行岗位交流,让不同的岗位上体验对方角色中的存在的难题、达到相互理解、共同改进。其实,工商部门办案过程总不可避免有瑕疵,只有减少瑕疵,毕竟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能做到面面俱到。这是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难题。就像城管部门执法面临的难题,面对困难群体,处罚轻了没力度,违法者继续违法;处罚重了执行难以及无法执行、也影响社会和谐。行政案件其实应该重视现场证据、直接证据,最后综合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违章时,一张照片的取证就可以罚款;超速50%至100%就可以罚1000元,程序和文书很简单。工商部门办案程序之多、很多做法也不统一、有些做法看起来很细致、很完善,但有的时候束缚了自己、就如工商部门在法律的规定下制定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最后出现了问题可能被外界来说事,这些做法不仅给自己带来麻烦。

  5、依法行政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时,有时候面对案件比较复杂,比如在查处较大的企业涉及无照经营时,当事人票据材料之多,包括进货、销售各类物品等,如果要计算违法所得,工商执法人员又不是专业的会计,并且当事人可能管理票据财务的人员都要请几个人,工商办案人员不可能短时间调查清楚,如果要求办案单位完全按照程序及相关规定来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得出来的数据还不一定准确。然而,工商部门内部核审人员一般都要求执法人员把违法所计算清楚,得到确定的违法所得,案件才能完美,可现实情况是一线办案人员要收集大量的证据、计算、统计,可以说要一个会计都要几天来计算,执法人员还要面临办案的其它工作。总之、有很多时候,行政部门办案不可能绝对完美,只能尽量的完美。

  6、隐蔽性强的案件的查处难的问题。支队作为全市的办案权威,且支队这一级办案单位也是全国大案要案的主要承办机构,可是面对隐蔽性强的案件,比如商业贿赂案,很难入手。因为贿赂双方都有利益、隐蔽性很强、外人很少知道。还有一些深藏在山区的无照案件,发现就很难。对这些案件我认为可以发动群体、在媒体上多宣传,并可以承诺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针对办案中的困惑,我有几点建议和设想。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支队目前人员较少,而案件在查处中程序较复杂,包括案件证据的收集、材料的整理、案件的报批。需要集体的智慧,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就我所在的一大队,立案数很多,每个人手头上的案件都不少,比如潘迅在办的水电站的案件就多达10宗。手中的案件材料如果是其主办人,协办人一般都是简单的核对、签名,在案件较集中忙不过来的时候,容易导致案件出现错误。

  2、因工商部门面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多,希望法规部门多点培训,培训内容为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工商部门办案中涉及常用的法律知识,各类办案取证的技巧、案件的关键点。

  3、不定期组织对成功的案例进行分享讲解,对有瑕疵的案件也进行分析研究,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比如可以把省局评比的十佳案件进行讲解。

  4、法规人员与执法人员进行岗位交流。经常性的交流可以促进两个部门在工作中相互理解。便于执法人员在法规核审案件时重新学习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人的办案技巧、也便于法规人员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法律方面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办案中,提高执法部门的办案力量。

  总之,两个月来,我既学到了很多宝贵的办案知识和经验,开阔了视野,又学到了很多处世之道,磨练了意志,摆正了心态,这些都受益终身。大学毕业后,难得有这么长的时间、这样的机会给自己进行了一次充电。在此,我再次感谢市局领导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关心,感谢支队领导和同事对我们的指导和帮助。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7

  今年7月8日至10日,我局班子成员和股所长共29人到张家口蔚县工商局参观考察执法办案情况,通过听、查、看、问,有很多感触。蔚县工商局无论在执法理念、办案水平上,还是监管领域、办案技巧上,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一是在执法理念的转变与调整上有超前性。根据当前形势与管理费收取难度不断增大的实际,蔚县工商局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了由重收费轻管理向重管理轻收费转变;对企业由扶持管理向执法管理转变。20xx年到20xx年,管理费由450万元降到360万元,罚没收入由40万元增至308万元,既加大了执法力度,树立了工商社会地位和威信,又增加了工商收入,又减少了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矛盾。重心向企业管理转变,加大了对企业的巡查力度,明确一年不少于四次,巡查情况记录在案,首次发现的问题不处理,年检之前要求企业写出自查报告,与巡查记录核对,已改正的不作处理,不改正的接受处罚后方予通过年检,既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又利用年检保证了处罚到位。

  二是在提高整体办案水平上措施硬。按照人人会办案的目标,采取多种形式搞好人员学习培训,20xx年以来每年举办一次模拟办案活动。现在全局80%的人员都能办案、会办案。如财务人员主动深入企业查帐,查处了虚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符、有利润公司没有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等违法案件,仅20xx年就收取罚没款30余万元。

  三是在拓宽监管领域上有新突破。由对企业外部行为的监管到内部活动的监管,不仅仅是在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等违法行为上下功夫,而且在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上有新突破。近年查处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案件占总案件数的60%,罚没收入占71%,达到220万元。充分运用巡查监管这一手段,做到真巡真查,利用巡查发现案源。充分运用年检这一环节,既通过审查年检材料发现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又将其作为约束违法企业的手段。

  四是在办案技巧上灵活多样。按照零诉讼、零执行的目标和始终把握案件查处主动权的原则,以保证罚没收入到位为根本,采取一案一策,从调查取证到实施处罚,环环紧扣,步步主动。为尽量减少行政复议、强制执行和诉讼案件发生,充分利用说情人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保证罚没款及时到位。对被查处人,先说情,再说理,然后再讲法,以情理感动人,以法说服人,使其知情服法。抓住办案的良好机遇,快速结案,力争实效。办案人员集中一案,不搞各个击破,做到快速立案,快速调查,快速处理,不给当事人喘息的机会,防止矛盾激化。

  通过学习考察,结合我局实际,下一步执法办案抓好以下五点:

  一是以超前的理念指导执法办案。先进的理念是先进思想的充分体现,没有先进的理念,也就不会有先进的行动。我们借鉴蔚县工商局的执法理念,确立我们的执法理念,即:重管理、轻收费和重技巧、重实效。重管理、轻收费,即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树立工商威信和地位;管理费保持现状,不再上调,对个别户适当下调,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减少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矛盾。原来重程序、重规范,实行三权分离等制约机制,主要考虑不会办案、不懂办案,办案程序吃不准,执法业务不娴熟,执法水平低。现在各执法人员已经通过多年实践,能够按程序去办案,按要求去组卷,掌握了执法办案的文书操作。重技巧、重实效,主要解决当前我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少”的问题,围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技巧上多掌握一些方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以强化学习为手段,提高执法水平。除搞好法律法规学习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外,强化对市局下发的640项职权的学习与运用,使我们能够在市场巡查中对各类违法问题能发现、会处理,主要通过模拟办案、知识竞赛等形式,坚持“一周一法一月一考”制度,实行每周五对周一印发的试题进行现场提问,一次回答不正确或不完整的罚10元等措施,提高学习效果。要克服执法办案是业务股室的事与综合股室无关的思想,人人学法用法,人人研究案件,人人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达到整体化、多样化,这既是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适应岗位交流的需要。

  三是以灵活多样的办案技巧来保证办案实效。要知己、知彼、知情。知己,即知道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从而研究对策;知彼,即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承受能力,灵活掌握自由裁量权;知情,即了解当事人的关系网,采取措施应对。要作到一案一策,灵活多样,从速、从快,始终把握案件主动权。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促进罚没到位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程序文书。通过县局督办、直接查办等措施,利用巡查、年检等手段,保证办案质量和速度。

  四是以对企业深层次问题研究来拓宽监管领域。要冲破仅仅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案件的桎梏,针对各股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新线索、新问题,集中集体智慧,深研究、细揣摩,不断发现新案源、拓展新领域。由对企业的表面监管到深入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的监管,力争在查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不正当竞争和制假售假、侵犯商标专用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大案要案上有新的突破。

  五是以执法执法力量的整合促执法到位。国家总局、省、市局部署的各项执法行动是我们深入各个领域查办案件的充分理由和依据,我们应用好用足,每次大的执法行动,由县局统一部署,整合各个办案机构力量,显示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通过执法行动发现案源,查处违法案件,使专项行动进行的更彻底,效果更明显。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篇8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基层纪委因干部队伍调整新同志增多,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办案基本功和经验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笔者经多年审核基层办案质量,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不注重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表现在取证时抓不住要点、吃不透重点、找不到疑点、摸不准突破点。如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不清,侵犯的客体不清,对责任案件不注意区别是主观上的故意还是客观上的过失情节等。

  2、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表现以有错推定收集证据,只注重围绕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收集证据,忽视对被调查人申辩理由和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造成收集证据一边倒。

  3、不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表现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忽视物证、书证和专业性证据的收集,忽视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对一些孤证的案件没能利用间接证据的鉴别、印证,从而发挥并利用好间接证据定案的作用。

  4、不注重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办案人员对所取得的证据不做深入推敲,满足现状就事论事,只看到暴露出来的表面现象,不注重透过现象看问题。只谈其然、不谈其所以然,造成许多证据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

  5、不注重对证人的研究。表现偏重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致使证人缺乏作证的信心和勇气,甚至有时由于办案方法欠妥,使证人产生压力,影响和干扰证人的正常情绪。造成有时证据不稳定或出现反复。

  6、不注重结合中心工作开展调查。表现办案人员守株待兔,有的办案人员很少深入到掌握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展开调查,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查找案件线索,处于“自我循环”的工作状态,与上级和有关业务部门缺少彼此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7、不注重办案手段的利用。表现为办案手段单一,陷入顾此失彼无可奈何的境地,没能及时运用办案手段达到固定证据,造成串供、反供。

  二、证据使用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注重证人证言,对相关物证、书证和专业性证据使用不够。表现在对一些经济案件和安全责任案件处理上,出现运用证据链认定事实的排他性不强。

  2、注重单个证据实体,对证据的稳定性、证明力分析不够。表现在实际案例中出现证据与证据不相照应,问答双方含糊其词。

  3、注重被调查人交待材料,对利用相互支持证据的辅证欠缺。表现对直接的、明显的证据不加收集,错误地认为大家知道或明摆着的事实没有必要取证。

  三、违纪事实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材料表述不准确、不完整,违纪事实与调查报告中提法不统一。不能准确确定被调人员的违纪事实,甚至出现可能性进行推定违纪性质。

  2、事实认定不准,对证据规则理解不透彻、运用不灵活,证据分析出现失误,从而使证据分析与事实判断不准。

  3、只认定被调查对象一人的违纪事实,对相关人员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责任,有的明摆是违纪行为,且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但却不加调查、不立案、不追究。

  四、定性处理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没有坚持审理前谈话制度。表现为以查代审、以会代审,甚至不经审理作出处理。

  2、不引用处理依据。对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理解不够,不注重处理依据的引用,造成处分档次不当的现象。

  3、程序没有到位。事实材料没有正当理由未同违纪人员见面,处分决定送达不及时且未告之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4、初核、调查、审理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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