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后不能再设脱密期 -管理资料

管理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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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毕业以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后不能再设脱密期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小张必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进入公司后,为了让小张全面熟悉和了解生产、经营、开发等情况,公司先安排其在每个部门实习一段时间,以便尽快地掌握生产的全过程。小张在参与公司的几个新项目的开发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随着业务不断的熟悉,小张觉得在公司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自己所学的知识也难以施展。经过再三考虑,小张提前30天向人事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总经理亲自出面找其谈话,要他眼光放远点,其继续留下来为公司的发展出力。总经理认为,小张的工作部门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好让公司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现在小张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但是经济补偿公司照付。小张提出,我们之间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为啥还要对我设定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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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后不能再设脱密期》(https://www.unjs.com)。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小张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双方当事人已经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公司就不能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公司执意这样做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是否还能对劳动者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然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不能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反之亦然,竞业限制和提前通知期两者只能取一,不能同时适用。由此可见,本案的公司已经与小张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司不能对小张再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显然,该公司在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求小张提前通知的做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最后,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张办理退工手续。

    来源:上海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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