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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家庭理财小论文
保险与家庭理财课程

题目:定期寿险保险产品的比较分析及在家庭理财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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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死亡保险产品的比较分析及在家庭理财中的应用
1定期寿险
1.1概念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1.2特点
可以更新或展期的,可以变换的 1.3适用对象
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来讲,消费型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另外,很多私人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将企业资产及个人资产合二为一,一旦企业主发生风险,将直接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会使家庭的生活水准下降。在当今信誉发展时代,定期寿险也是个人经商和办实业的一种信誉的保证;再之,对于那些有房贷的人群,购买定期寿险也是很好的选择,其总保额和房子总价相当,保险期限和还款期限差不多就可以。
2比较康泰爱相随定期寿险,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的异同
2.1相同点
a.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 b.保费较低 2.2不同点 2.2.1投保范围
a.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b. 投保年龄限为18-50周岁。
c. 凡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2保险期间
a.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b.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c.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期、30年期、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四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3保险责任
a.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 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b.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的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0%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c. 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通过以上保险责任的比较a,b要好于c。因为c有180天的等待期。
注:a,b,c分别代表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康泰爱相随定期寿险,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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