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简化管理探究

时间:2021-11-02 13:08:39 资料 我要投稿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简化管理探究

我国法制进程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司法资源匮乏、不均,诉讼程序则面临着公正和效率的双重困境。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部分轻刑罪名,刑诉法修改又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占总案件的比重不断加大。简易程序是当代司法公正内涵不断扩张、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司法资源相对短缺之间相互矛盾的产物,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相互妥协的结果。①

1.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基层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排除如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具体有以下特征:

(1)程序启动者是检察院和法院,但须经被告人同意。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询问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的,方可决定适用。

(2)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审和合议庭审理两种模式,公诉人均须出庭。法院根据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选择不同的审判组织,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3)审前准备和庭审过程的适当简化。简易程序的庭前准备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方式的限制,庭审中除了讯问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具体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些必备流程,可以简化其他程序。

(4)开庭时间和审理周期较短。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开庭一次,当庭判决,庭审时间较短。审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2.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及缺陷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取消了原先的三年限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明确被告人对程序适用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公诉机关、辩护人的参与角色,规定二者必须出庭,在庭审程序具体简化方面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被告人认罪、区分独任和合议庭审理的标准不明确。被告人是对全部事实还是主要事实认罪的规定不明。合议庭简易程序相对独任审复杂,简化效果不明显,二者“三年”的区分界限是法定刑还是宣判刑,直接影响部分案件能否适用独任审简易程序。

(2)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是否违背了简易程序的初衷。简易程序追求审判效率,其本身的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对于简单案件,公诉人出庭多是走程序,对实体问题在起诉书外一般没有更多意见,一律出庭反而使程序复杂化,加重工作负担。

(3)庭审程序精简无标准,操作混乱。很多法官和检察官对简易程序如何省略庭审步骤标准不一,有的还照搬以前的庭审模式,导致简易审不简化。

3.对现行简易程序完善之思考

简易程序扩大适用并非会损害司法程序的正当化,从各国司法实践发展来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恰当的繁简分流机制使案件各入其道,后者的适用为前者的正当化、复杂化节省必要的司法资源。因此,让简易程序更加简便,让普通程序更复杂、繁琐,是当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发展趋势。

如何合理简化简易程序,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务,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首先,重视庭前案件分流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选择权。“简易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施加了限制的程序,因此在适用时就应当尊重被告人的程序性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程序选择权。”②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应充分释明相关规定及适用后果,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并出具建议书,法院在立案送达时再次确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问题。

其次,审判组织以独任审为主导,合议庭为例外,庭审过程当略则略。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或者宣判刑将少于三年的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审。除法定必备程序,法官应尽量简化其他庭审环节,公诉人可简要宣读或不读起诉书,用概括罗列方式出示证据,公诉人和辩护人可跳过定罪直接阐述量刑意见。

最后,采用集中起诉、审判模式。法检相互配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在立法上,可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细化简易程序分类,完善庭前证据出示等程序。对如单处数额较少罚金、没收财产、缓刑的案件,采用更简便的方式审理。这种审判要么采用秘密和书面审理的方式,要么只就控辩双方的提议进行简单审查,而基本上不再就案件实体性问题展开正式的法庭审判。③

4.结语

在保障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间寻求平衡点,更加科学、合理设置简易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效率的双重价值。

注释:

①《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问题研究》刑事简易程序研究课题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3)

②《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陈光中等,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

③《刑事诉讼前言问题》P409 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

(作者单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象山 315700)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简化管理探究】相关文章:

简化“之”的笔记(网友来稿)01-20

探究性教学方式之探究10-04

飞利浦的简化革命 -管理资料01-01

简化HR文案 -管理资料01-01

简化05-12

简化的战略不简单 -管理资料01-01

中国刑事诉讼新理念之探析论文07-08

萨特之存在与意识探究10-15

简历中该简化的信息 -管理资料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