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贤祠断想

时间:2021-11-02 17:36:14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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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贤祠断想

行走在欧洲国家的街道上,不时可见先贤的雕像,街道也往往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在德国,大学乃至大学宿舍楼也常冠以著名教授之名。如到巴黎,先贤祠(Le Phanteon)则是文人墨客必往凭吊的圣地,安放着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无数法兰西民族的心灵人物。那与教堂同样高耸的尖顶,暗示着个体生命失去宗教庇护之后,仍有可能不朽。   在欧洲国家,但凡民族的贤者死后进入先贤祠,这规矩已是法律惯例。考虑到这一行为具有面向全民族的整体性,具有构筑共同体文化人格的统一作用,将其归为广义上的宪法惯例也不为过。问题是,怎样一种内涵的宪法概念,能将一个远离政治是非的精神场所划入自己的领地。   理解一国之宪法,深入把握现实生活中整体行动的规则,相比直接阅读宪法文本要复杂得多。而要回答一国整体行动究竟应具备哪些基本规则,从中理出头绪,还得从文化开始。确切地说,先得跳出实证法学设定的学术藩篱,回到共同体的历史文化。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要从人开始,从受到特定的文化教育、熏陶和影响的人开始。   德国宪法(又称基本法)有一个简短序言。“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短短一句话,包含了三种人的形象,即上帝(宗教)人的形象、人民的形象以及世界人的形象。三种形象的形成及其在历史进程中的相互冲突与协调,构成了现代宪法在欧陆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前提。   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谈及尊严,就不得不追溯到西方早期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正是因为“上帝与人的镜像”论,上帝之下,众生平等,为西方文化带来普遍的'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构成了人的尊严的神学基础。然而,真正使人的尊严成为理性可思考的对象,则要归功于康德以降的启蒙传统。康德将人从先验哲学的高度定格在理性“目的”这一宪法最高原则之上: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一现代批判哲学,为人将自身的理性审慎地和神意真理划清界限,却又受其引导的若离若即关系提供了可能。由此,上帝虽死,人民犹存。   很多德国公法学者却并不这么认为,他们抱怨人的尊严条款简直形同废话,因为宪法法院根本无法适用,而现实中人们的尊严,何时何地又能不被侵犯或不受到侵犯威胁。此批评引发两种不同学术研究方向的分歧。卡尔·施米特,站在古代与现代的分水岭上,洞悉到现代政治哲学的困境。通过将神学引入政治思考,施米特揭示出了法律生活中人的形象的另一面,除了道德正确和理性规划之外,人还需要敢于决断,学会包容决断产生的后果。当我们从秩序的边界,也即决断之处,观察国家与世界,一国之整体行动的逻辑呈现出另外一种图像。   魏玛时期和二次世界大战前,卡尔·施米特为基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中的德国构建了国际大空间理论,结果因被视为德国发动战争的根据而成为战犯法庭审判他的一大罪状。   然而,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却没能完全否定这样的认知。为避免重蹈覆辙,一种以康德永久和平论为基调的联合欧洲为一个共同体的努力坚持不懈。德国宪法中所提到的世界人的形象,有着清晰的基本轮廓,即以和平为主,决不能再以整个民族的生死做赌注。   三种形象的基本结构,虽然仅仅来自序言中的一句话,却也足以令人窥得宪法全貌。这三种人的形象,在德国宪法中展现的毋宁是一种在康德道德哲学主导下的人之形象:他(她)敬畏神圣、崇尚和平、尊重权利以及仰仗一个法治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福利国家。这个人的形象是宪法的一部分,甚至是宪法的精神所在。如果说,一部宪法目标在于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守则,什么样的人的形象,决定了这部宪法以怎样的方式和怎样的行动能力决定现实政治生活。   在每一个民族国家的宪法背后,必然耸立着一个人的形象,如果这个形象不能反映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下的精神特征,如果这个形象是支离破碎的、内在精神冲突的,这样一部宪法就有可能已经产生排异反应,甚至内含重大精神危机。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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