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没有效力的新遗嘱

时间:2021-11-02 17:35:35 资料 我要投稿

一份没有效力的新遗嘱

案情介绍

华先生拿着一份老母签过字的遗嘱,前来询问到底这份文件有没有用。

华先生家里兄弟二人,父亲去世之后,母亲长期与大哥夫妇共同居住。2007年时,母亲通过出售股票赚了一大笔钱,于是家中开始考虑起遗产继承的问题。母亲当时表示,由于平时主要和大哥一家生活在一起,因此在遗产分割时,打算将其中75%留给大哥,另外25%留给华先生。当时各方对此方案都表示赞同,于是母亲立下了遗嘱,并且前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没想到在2009年,大哥与原先的妻子离婚,并且很快就和另外一个女人结婚。在接下来的日常相处过程中,母亲与这个新的媳妇之间相处得很不融洽,经常出现争吵甚至还有过肢体冲突,母亲和大哥的关系也由此冷淡。在这种情况下,华先生表示愿意将母亲接到自己家,所以从2010年开始,母亲搬到了华先生家中。不久之后,华先生与母亲商量是否能够更改遗嘱,母亲表示同意,亲自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将财产分配比例调整为大哥25%、华先生75%。拿到这份母亲亲笔签名的遗嘱之后,华先生将它锁进了保险箱,他也没有告诉大哥,他觉得没有必要,一切以母亲的新遗嘱为准。

2013年,母亲因病去世之后,大哥要求按照2007年的那份遗嘱执行财产分割,但是华先生也从保险箱里取出母亲在2010年亲笔签名的新遗嘱。华先生认为应该按照修改过的遗嘱来执行,可是大哥却否认这份新遗嘱的效力,强调母亲第二份遗嘱中的内容从来就没有公开过,认为母亲可能是在受华先生蒙蔽的情况下进行签字。围绕着遗嘱的效力问题,兄弟二人始终争执不下,也导致财产分割手续迟迟未能进行。华先生目前感到很困惑,希望了解手中这份新遗嘱的法律效力。

来一点家法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了多份遗嘱,而且其中的内容又出现了相互矛盾,那么等到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到底应该执行哪一份遗嘱呢?

律师分析

遗产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方式,前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而后者则是由被继承人按照个人意志来确定分配方案。所以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内容有效的'情况下,遗嘱上所记录的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在其去世之后会成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方案的想法完全可能在不同时期产生变化,从而先后立下多份遗嘱。而当多份遗嘱之间出现相互矛盾的内容时,就面临着到底以哪一份为准的选择。

在这个问题上,时间先后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时间靠后的那一份遗嘱,被认为反映了被继承人最新的想法,从而对于之前遗嘱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而这种修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正因为如此,所以遗嘱上除了记载分配遗产的方案之外,签署时间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如果同时存在几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那么通常会以签署时间最靠后的遗嘱为准。

这种按照时间先后来判断遗嘱效力的原则,也存在着一个特别的例外,那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里面,公证遗嘱是程序要求最高的一种,所以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要撤消或者修改已经公证过的遗嘱,那么也必须以公证的方式完成,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方式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尽管华先生手中的遗嘱来自于母亲生前亲自书写,而且时间上也要比大哥手里的那份更靠后,但由于老遗嘱进行过公证,而新遗嘱并没有同样履行公证手续,所以当两份遗嘱放在一起比较时,就是那份经过公证的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华先生无法将新遗嘱作为主张个人权利的依据。

回过头去看,当初在母亲有意更改遗嘱内容的情况下,华先生可以不告知大哥一家,却应该劝说母亲对新遗嘱的内容进行公证,这样才能确保修改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于不熟悉《继承法》的规定,再加上有点担心被大哥知晓内情,导致华先生现今在法律上陷入被动局面,形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从母亲意愿上的75%遗产滑到了25%,很硬伤,却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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