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研究2

时间:2021-11-03 16:29:05 资料 我要投稿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研究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研究2

未成年人近年来犯罪率日益上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给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维护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摸索和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方法,对这些方法进行了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法律上和实践中的不足,因此如能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完善,将各种零散资源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各部门联动的系统化工程,这样有效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

一、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个特殊组成部门,也是社区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上升趋势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帮助他们摒弃恶习步入正途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也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的适用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还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制定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社区矫正这种相对于非监禁刑的刑罚改造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最为适用。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初创时期,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更

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制度,再加上未成年时期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从而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上加难。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依据建设滞后,责任难以落实 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内容。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2003年才正式由国家层面进行部分省市的试点,现在虽然已在全国推广,但毕竟还不成熟,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统一模式。迄今为止,首次在“法律”中出现“社区矫正”字眼的就是今年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并且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在社区矫正领域仍然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从而在该领域也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保护,也使得社区矫正实践中遇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难以找到法律。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也只上升到两部、两院通知的层面。虽然里面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现阶段矫正帮教工作中,还是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法规,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司及有关组织也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矫正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二)帮教队伍参差不齐,矫正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从目前政法机关情况看:公安机关帮教工作落在民警身上,而民警的自身工人职责有户籍管理等千头万绪,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帮教工作的微乎其微。检察机关担任未成年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加之干警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力量受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职能弱化,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监管力度小,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难度大。

(三)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无人负总责,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无专门款项的立项使用。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四)家庭教育、辍学、闲散等问题严重

有的未成年人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权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根据调查,安居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是辍学在家或无业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原来就由于学习跟不上而无心读书,有的已染上各种不良习气,闲散在家如再缺少家庭的约束,或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污染,极易走向犯罪道路。依据,从而导致两难境地的出现。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体方法

(一)认真学习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里面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的各种规定。目前,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不建全的特殊时期,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

充分运用已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尽量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 2013年以前对于社区矫正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关法律法规都未明确,但在2013年两院、两部出台的《社区实施办法》里,明确规定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们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同时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配置有特别的素质适合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比如,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近年来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矫正机关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各种评估,从而对罪犯制定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但我国,由于社区矫正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都不太重视个案矫正计划的制定和审核,没有依据去走访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等情况,制定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脱于实际,有所偏差。

对此,有必要建立以下制度,实现对未成年对象的有针对性矫正:

(1)矫正前的调查制度。要求在实施矫正前,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以便能因人而异,实施矫正;(2)对每一位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先由矫正中心的专家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为其量身定做一份“社区矫正计划”;(3)矫正时的反馈、调整制度。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4)详细的备案制度。

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四)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在未成年人矫正项目的设置方面,目前还存在着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矫正相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要设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具体是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父母管教等;第二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如定期报告、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寄养之家项目、心理矫正项日、集体活动项目、促进就学和就业项目等;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包括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宵禁、参加特定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项目吸引力,让这些项目在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制度

预防对象,即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壮举殴、辱骂他人;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即受过行政处罚或少年劳动管教期满的;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宣告缓刑、假释及刑满释放的,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处罚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针对这两类人,要有确定、解除的程序及期限,制定帮教工作制度:(1)建立帮教协议。与被帮教对象、学校、居委会和家庭联手,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建立帮教小组。(2)寒暑假期间及双休日组织参加各类勤工俭学、社区公益劳动。(3)组织报告会和各项有益活动,

辅导、指导学习文化。(4)个别谈心,了解思想,与家庭沟通情况。一季度定期写思想小结。

(六)多方联动,协调一致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其中还涉及到了很多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有政法委、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组成,对于这项工作,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信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共享机制,灵活处理。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可以联系教育主管机关、团委、妇联等部门协调处理,解决未成年人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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