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1-11-04 18:39:27 资料 我要投稿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法律大讲堂系列讲座之四   主讲人:牟效波(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法学博士)   如果一位残疾人想找一份工作挣钱,中央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由于肢体或心智不健全,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这使他们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自如地从事各种工作,至少无法自如地上下班。因此,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往往受到一些歧视。另外,由于残疾人活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他们外出工作已实属不易。如果政府再向他们征税,无疑更加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残疾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消除这些障碍和顾虑。   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呢?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务机关就会按这家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用人单位安置一位残疾人就业,最多可以获得3.5万元的退还额或减征额。   其次,如果一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家企业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外,再次扣除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例如这家企业某一年在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其中已包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万元)以后,利润总额是1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在该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1万=9万元。这家企业就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两项政策无疑能够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虽然残疾人总是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某一方面的障碍,不像正常人那样活动自如,但如果这种缺陷并不影响他们从事某种工作,那么就这项工作来说,他们的缺陷并没有使他们不同于正常人。例如,如果一位残疾人下肢残疾,但他的.上肢和双手功能健全,那么,在一些基本不需要下肢活动的生产线上,他们就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在这样的生产线上,下肢残疾并没有使他们区别于下肢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就会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雇用更多的残疾人。   《通知》还提到,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按照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的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例,北京市政府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想花时间弄清楚这些税种都是什么意思,可以将这些优惠政策理解为残疾人个人就业基本不用缴纳什么税。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残疾人的奖励和照顾,这种奖励和照顾是应该的。残疾人的行动存在很多不便,甚至某些器官完全丧失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就业的残疾人仍然利用部分健全的肢体从事劳动,为社会提供劳务,这本身就是积极向上、意志顽强的表现。这种精神和行为值得人们为他们拍手叫好,并为他们提供实在的物质奖励。同时,残疾人能够就业,参加社会劳动,已实属不易;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赢得一些生活费用,并且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已经为社会减轻了救助他们的负担。因此,政府和社会就不应该再为他们的就业行为施加负担了。   这些税收优惠也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激励。虽然残疾人存在某种身心缺陷,但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对他们来说是正常人无法享受的优越条件。面对这些优越条件,仍然能够从事某种劳动的残疾人就会产生“不用白不用”的心理。这种心理将驱使他们尽力找到一份工作,把这些优越条件“用起来”,不至于把这些优越条件“白白浪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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