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劳务派遣研究

时间:2021-11-05 15:14:25 资料 我要投稿

施工企业劳务派遣研究

【摘要】本文对劳务派遣的定义、由来和发展进行了描述,肯定劳务派遣用工对施工企业的积极作用,结合劳务派遣实施中的不足之处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提出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落实好同工同酬,构建良性的用工体系和劳动关系。

施工企业劳务派遣研究

【关键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的定义、由来和发展

(1)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成长于欧洲、日本。英国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如今,人才派遣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很普遍。已成为西方国家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由于它符合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因而这种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为劳务派遣用工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法律依据,为劳务派遣用工健康长远地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劳务派遣对施工企业的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方式,是企业、劳务工和劳务派遣公司三方共赢的用工方式。施工行业是劳动力资源需求十分旺盛的行业,尤其对于普通的简单技能和简单操作型的农民工群体的需求量很大。相对于我们目前劳务分包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劳务派遣给了施工单位另外的人力资源外包的渠道。特别是铁路建设实行的架子队管理模式,结合施工企业做强做实作业层的实际需求,劳务派遣自然就收到施工企业的欢迎。其积极有利主要体现在:

2.1用工管理招聘工作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工的档案接转、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人事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

2.2劳务派遣客观上降低了施工企业的编制规模。用人机动灵活,当企业经营规模缩小时,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减少。这样就需要减少企业的劳动力,但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

2.3用工风险降低。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上的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工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

3. 施工企业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不足

目前施工企业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需要完善和加强的`方面,例如:

3.1出现劳务纠纷时,责任划分不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增加较多,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有的小型的派遣公司没有依法为所有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特别是针对施工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流动性大这一特点,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节省费用,往往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开始上社会保险;也有的派遣公司用商业医疗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替代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本应由派遣公司按法律规定承担办理劳务工的工伤申报、理赔事宜,企业只负责协助办理。但事实上,由于派遣公司没有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劳务工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施工企业最终须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用工风险及用工成本的增加。

3.2工资支付不及时、不透明,报酬不公平。由于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兴起,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劳务工人数骤增,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模式相对落后,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经常会出现延迟发放工资或是不按固定日期发工资等现象。施工行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问题一直是行业诟病,再加上部分劳务派遣工作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很容易引起劳务派遣工的薪酬纠纷。

3.3施工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过于散漫。很多施工企业在实行劳务用工后,把所有的员工管理职责都扔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只是简单地负责劳务工的考勤报告,检查出勤情况。缺乏完整的员工信息记录。施工企业不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也不组织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缺乏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

4. 问题的研究解决

4.1虽然劳务工和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工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形象,因而施工企业积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重要意义。

4.2施工企业要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施工企业应从资金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综合审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监督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应以派遣合同的形式明确三方的法律关系,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分工。企业尤其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与每一位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一致。

4.3同时,更重要的是施工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将在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关注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被派遣劳务工同工同酬权利和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施工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积极开展调研指导、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的人数、岗位、工资水平、支付状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2)及时清理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的有限时间,结合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实际,积极主动采取有力的措施,清理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总量和比例。要将内部用工调剂、劳务分包等方式作为施工企业用工的主渠道,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最大程度的减少劳务派遣用工。

(3)依法确定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落实同工同酬。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可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施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清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并满足要求岗位范围的前提下,施工劳务派遣要重点落实好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劳务工提供同等的劳动保障,足额支付劳务费用,督促劳务派遣工作依法缴纳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保费用。

总之,施工企业应当革除以往把劳务工与原有的固定员工区别对待的用工观念。同时,施工企业应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和直接用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比,以此决定是否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是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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